至此,周朝境内的水路运输网已经基本建成,但如果没有与时俱进的
至此,周朝境内的水路运输网已经基本建成,但如果没有与时俱进的航运新政,也会打击商业领域的信心。所以柴荣在通河之后,紧接着就出台了各项有利于航运的新政策。
从外地经河道运送物资抵达汴梁,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物资漏损的情况,这在官方文件上称为“斗耗”。五代后汉以前,历代政府都允许“斗耗”的存在,但后汉为了搂钱,废除了“斗耗”,规定一文钱的斗耗都不允许存在,从甲地运出多少,到了汴梁就必须是多少。否则严厉处罚相关人员,以及强令甲地官府补偿所谓的斗耗漏损。“亡身破家,不可胜计。”
柴荣非常反感后汉政权几乎是毁灭性的经济政策,他在显德二年与大臣们议事时就提到斗耗问题。“仓廪所纳新物,尚破省耗,况水路所般,岂无损失,今后每石宜与耗一斗。”即地方上所运货物中,每一石可以有一斗的损耗率。
与民无争,柴荣说得出,也做得到。
英雄敌不过天意
——漫谈周世宗柴荣之刑法改革及文化改革篇
这一篇讲的是柴荣的刑法改革和文化改革。
五代的刑法体系,实际上是唐朝刑法体系的延承,而五代各朝都非常重视刑法体系建设。梁有《大梁新定格式律令》一百零三卷。后唐有《同光刑律统类》十三卷,后晋有《天福编敕》三十一卷。后汉没有专门的刑法典,但后汉的刑法是五代最为严酷的,这也是后汉四年短促而亡的主要原因之一。郭威建周后,一改后汉残酷旧习,推行宽仁之政,颁布了《大周续编敕》三卷十六条,附在了晋《天福编敕》之后。柴荣即位,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南征北战上,直到显德四年(957年),柴荣才开始动手对刑法进行改革。
柴荣特意研究了前朝的刑法条文,发现这些刑法条文过于繁杂,而且文意深奥,当时教育普及不广,百姓们根本看不懂,这不利于司法普及,却方便“贪猾之徒”钻法律空子。更为重要的是,当时五代用的刑法是一百多年前的唐《开成格》《大中统类》以及前四朝的刑法,已经不适用于柴荣所处的时代。“有轻重未当,便于古而不便于今。矛盾相违,可于此而不可于彼。”
柴荣下诏,让尚书省四品以上、中书省和门下省五品以上官员,以及御史台官员在尚书省参加司法改革的大讨论。显德五年(958年)七月,大臣们终于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法系统,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《大周刑统》。
《大周刑统》对宋朝的刑法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,赵匡胤篡位后编撰的《宋刑统》三十卷,其实不过是抄袭《大周刑统》而已,并没有什么新意。
可惜的是,堪称唐五代宋法制史上大百科全书的《大周刑统》并没有留传下来,但在侥幸残存的几篇刑法条文中,依然可以看出周朝法律的先进与人性化。
比如周朝规定司法部门审讯犯人不得滥用刑讯。显德五年(958年),柴荣下敕:“州县自长官以下,因公事行责情杖,量情状轻重,用不得过臀杖十五;因责情杖致死者,具事由闻奏。”谁打死了犯人,谁就要受到行政处罚。
周朝刑法最先进的一条,应该是历史上几乎没有出现过的盗窃类犯罪行为的三次改过制度。所谓三次改过,就是政府给盗窃犯三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如果“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,前后三犯,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,不问赦前后、赃少多,并决杀”。偷一次,坐牢悔过;偷两次,坐牢悔过;偷三次,哪怕只偷一文钱,杀!柴荣的逻辑非常清楚:我给了你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你都置之不理,那么朕不会再给你第三次机会。
柴荣对犯人非常严厉吗?其实不是,柴荣有一点其实做得非常好,那就是他非常尊重犯罪分子在监狱中的人权。甚至可以说,犯罪分子在周朝监狱中的生活是幸福的,某种程度上,周朝罪犯的生活水准要强于被美化过度的宋朝百姓,至少他们不会饿肚子。
- 这两个窍门,帮你谈到一个“好价钱”[图]
- 招商助理是做什么的[图]
- 给排水工程师如何报名?[图]
- 项目经理需要考什么证书[图]
- 区分天然和人工天竺黄的方法[图]
- 都说左侧睡有益健康,具体有哪些好处呢?[图]
- 夏天防暑小常识[图]
- 非典有第三种传染方式[图]
- 生菜的营养价值食用效果[图]
- 冰冻的西瓜不宜吃[图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