殷之法,刑弃灰于街者。子贡以为重,问之仲尼。仲尼曰:“知治之道也。夫弃灰于街必掩人,掩人,人必怒,怒则斗,斗必三族相残也,此残三族之道也,虽刑之可也。且夫重罚者,人之所恶也;而无弃灰,人之所易也。使人行之所易,而无离所恶,此治之道。”
一曰:殷之法,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。子贡曰:“弃灰之罪轻,断手之罚重,古人何太毅也?”曰:“无弃灰,所易也;断手,所恶也。行所易,不关所恶,古人以为易,故行之。”
殷:商的别名。商朝因商王盘庚迁都于殷(位于今河南安阳西),故商又称殷。
街:四通八达的大路。
子贡:即端木赐,春秋时卫国人,孔子的学生。
三族:泛指多数家庭。
离:通“罹”,遭到。下文“无离其所难”之“离”同此。
商朝的法律规定,把灰倒在大路上的人要受刑罚。子贡认为这个处罚过重,向孔子请教这个问题。孔子说:“商人这是懂得法治的道理。倒灰在大路上一定会飞起来蒙蔽人的眼睛,蒙蔽人的眼睛,人们一定会发怒,发怒就会争斗,争斗一定会引起许多家族互相残杀,这是一种引起许多家族相残的做法,即使对当事人加以刑罚也是可以的。严重的刑罚,是人们所厌恶的;而不要在大路上倒灰,是人所容易做到的。让人们做他们容易做到的,而不要遭受到他们所厌恶的刑罚,这是治理好百姓的办法。”
另一种说法:商朝的法律,把灰倒在官道上的人要砍断他的手。子贡说:“倒灰的罪很轻,砍断手的处罚重,古人怎么这样严酷?”孔子说:“不倒灰,很容易做到;砍断手,是人们很厌恶的。做他们所容易做到的,不触犯他们所厌恶的,古人认为这样容易实行,所以就实行这样的法律。”